定义:承办书是处理遗产的"钥匙",不是遗产本身

遗产承办书(Grant of Representation,简称承办书或"承办纸")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签发的文件,证明持有人(遗产代理人,personal representative)有权收集、管理并分配死者在香港的遗产。人一身故,其单名资产就被冻结:银行不会付款、土地注册处不会登记转让、公司不会更改股东名册,直到有人出示承办书。承办书不改变谁有权继承——那由遗嘱或无遗嘱继承决定——它只决定谁有权经手。

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(第 10 章)把发出承办书的权力交给高等法院,由司法常务官处理非争议性申请;遗产承办处(Probate Registry)是具体办事的单位,位于金钟道 38 号高等法院大楼。有争议的申请(例如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、提交知会备忘)属争议性程序,须经法院审理。

三种承办书与申请人的优先次序

承办书 适用情况 申请人 权力起点
遗嘱认证书(Grant of Probate) 有有效遗嘱,遗嘱委任的执行人愿意并能够执行 遗嘱执行人;多名执行人时按遗嘱次序 自死者身故时起,承办书只是证明
遗产管理书(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 没有遗嘱,或遗嘱无效 按《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》第 21 条的优先次序:配偶 → 子女 → 父母 → 兄弟姊妹;排前者已故或放弃,排后者才可申请并须提交证据 自承办书发出时起
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(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) 有遗嘱但没有委任执行人、执行人已故、放弃或不能执行 按第 19 条的优先次序,通常是剩余遗产的受益人 自承办书发出时起

申请人的硬性条件(遗产承办处指南第 8 部):最多 4 名;年满 21 岁;遗产中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;申请人居于香港以外时可委托受权人申请,但不允许一般代理人代办。《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》第 5(3) 条规定,除非司法常务官准许,死后 14 天内不发遗产管理书、死后 7 天内不发遗嘱认证书。

费用与时间:2006-02-11 是分界线

项目 2006-02-11 或之后身故 2006-02-11 之前身故
入禀费 HK$265 HK$265
誊写费 HK$72 HK$72
按遗产值计的处理费 不收 按宣誓净值分级:HK$10,000 以下 HK$160,至 HK$1,000,000 为 HK$4,800,每增 HK$100,000 加 HK$400
遗产税清妥证明 不需要 须先向税务局遗产税署取得
资产核实 申请人自行核实并填妥资产表 N4.1,遗产承办处不代为核实 由遗产税署核实

其他费用:电脑查册(查某人遗产是否已有人申请或已发承办书)每次 HK$18;文件影印每页 HK$4;法院核证副本每份 HK$125 另加每页 HK$4;承办书副本(duplicate grant)HK$217;知会备忘(caveat)HK$72(社区法网),有效期 6 个月可续期。以上均来自遗产承办处指南 2023-02 版与社区法网,以遗产承办处最新费用表为准。

时间方面,指南第 11.1 段写明简单个案平均约 5–7 周,复杂个案更长;由公众申请组协助的简单个案,在付清费用并回应所有查询后约 5 周;由律师代办的,遗产承办处承诺在入禀后 28 个工作天内发出查询、在付费及回应后 28 个工作天内发出承办书。承办书修订约 4–8 周。这些是遗产承办处的处理时间,不包括申请人收集文件、等候银行结余证明与办理海外文件认证的时间,整个过程常以月计。

申请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递交(规则第 4(9) 条不允许邮寄);一般查询无须预约,由公众申请组协助的申请须预约。承办书只以一种语文发出,按申请人使用的语文。

承办书管不到的资产与小额遗产的简化路径

承办书只覆盖香港资产。资产表 N4.1 不包括香港以外(含内地与澳门)的资产,这些资产要按当地程序处理,见跨境遗产。同时,部分香港资产本来就不经承办:

  •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单身故赔偿,保险公司直接付给受益人(见保单受益人)。
  • 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按生存者取得权运作的联名户口,归尚存一方(见联名资产)。
  • 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处理。
  • 强积金累算权益则相反:按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》第 15(4) 条付给遗产代理人,是遗产的一部分,需要承办书或遗产管理官文件才能领取。

小额遗产有两条简化路径,都以 2006-02-11 或之后身故为前提:

路径 条件 办理单位 费用与时间 性质
确认通知书(Confirmation Notice) 香港遗产全部为现金,总额不超过 HK$50,000;无未清债务;死者非以受托人或祖、堂司理身份持有财产 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 12 个工作天内发出,申请人宣誓后领取 不是承办书,只确认处理该遗产豁免"擅自处理遗产"条文;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凭此付款
遗产管理官简易管理 遗产通常不超过 HK$150,000,只含现金、单名银行户口或强积金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(当然遗产管理官) 佣金:首 HK$1,000 的 5%、其后 HK$4,000 的 2.5%、余额的 1%(按遗产总值) 由遗产管理官按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第 15 条以简易方式管理

遗产含物业、股票、车辆、保险箱内物品或有债务的,不能走简化路径。

身故后的三件急事:保险箱、殓葬费、冻结户口

银行保险箱:租用人身故后银行冻结保险箱。执行人、有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或联名租用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"查视银行保险箱必要性证明书",须持有钥匙;证明书于 10 个工作天内发出并安排查视,民政事务总署人员到场见证并编制清单。箱内发现遗嘱且持有人是遗嘱所列执行人的,存入副本后可取出正本;否则银行复印后把正本放回,副本交在场公职人员,由民政事务总署保存 6 年。有金钱价值的物品一般不能在承办前取出,联名租用且有生存者取得权安排的例外。

殓葬费:死者单名银行户口内的款项,可在支付殡仪服务前由执行人、家属、朋友、同事或邻居等"合适人士"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"发放款项必要性证明书"(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第 60B 条),凭证明书向银行申请发放。金额上限以民政事务总署现行规定为准。

擅自处理遗产:没有承办书或上述文件而处理死者遗产(例如用死者的提款卡取款、把死者的物品变卖),属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第 60K 条的"擅自处理遗产"(intermeddling)罪行,可被检控与罚款。家属常见的误区是"钱反正是我的",但法律先看程序。

承办书发出后:遗产代理人的职责与时限

承办书发出后,遗产代理人以受信人身份行事,职责与时限如下:

步骤 内容 依据与时限
收集资产 向银行出示承办书提款;到土地注册处登记承办书后才能处理物业;要求公司登记为股东;向强积金受托人申领累算权益 《公司条例》第 622 章第 158 条;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》第 15(4) 条
通知债权人 在宪报与报章刊登通告,邀请债权人在不少于 2 个月内申索 《受托人条例》第 29 条;未通知而分配可能须个人负责
清偿债务与税款 先还债后分配;无力偿债的遗产按法定次序清偿;申报死者至身故日的薪俸税、利得税、物业税 第 10 章第 63 条及附表 1;税务局
分配 "执行人年度":一般预期在身故后约 12 个月内分配;因申索或合理原因可延后;可以部分分配;一般遗赠自 12 个月届满起计息 普通法惯例(社区法网)
交代账目 定期(例如每 3、6 或 12 个月)向受益人交代;无合理理由不交代可被撤换 受信人责任
应对申索 《财产继承(供养遗属及受养人)条例》申请须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提出;尚存配偶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要求以份额抵取婚姻居所 第 481 章第 6 条;第 73 章附表 2

两名遗产代理人时,一般每人都可单独处理遗产,但物业转易须全体签署。遗产代理人可从遗产支付法律意见、申请费与法院费用,也可合理地委托律师、会计师代办(《受托人条例》第 27 条)。未被认领的遗产余额由遗产管理官持有,5 年后拨入政府一般收入。

文件与来源的核对

申请承办书的常见文件:死亡证(内地或海外签发的须经公证或认证,先认证后翻译,文件须为中文或英文);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;申请人身份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(结婚证、出生证);资产表 N4.1 所需的银行结余证明、物业查册、股票结单、强积金结余;其他有优先权人士的放弃书或死亡证明。死者住所地(domicile)不明确时要另作誓章;2009-03-01 或之后身故者按《住所条例》(第 596 章)判断住所。

本页数字与时限全部来自遗产承办处指南(2023-02 版)、民政事务总署页面(最后检视 2026-07-21)与社区法网,法院与政府部门会不时调整,办理前以官网最新版本为准。本页不是法律意见;遗产有争议、有海外资产或无力偿债时,应向香港执业律师取得意见。逐步流程见七步流程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遗产承办处——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(Probate Registry Guide,2023-02 版,含费用表与服务承诺) — 香港司法机构 · 2023-02
  2. 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(第 10 章)第 15、49、60B、60K 条 — 电子版香港法例(律政司) · 现行版本
  3. 《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》(第 10A 章)第 4(9)、5(3)、19、21 条 — 电子版香港法例(律政司) · 现行版本
  4. 小额遗产管理——确认通知书(只含现金、不超过 HK$50,000) — 民政事务总署 · 2026-07-21(最后检视日期)
  5. 银行保险箱查视及相关服务 — 民政事务总署 · 2026-07-21(最后检视日期)
  6. 发放殓葬费(发放款项必要性证明书,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》第 60B 条) — 民政事务总署 · 2026-07-21(最后检视日期)
  7. 社区法网——遗产承办专题:承办书申请、遗产代理人职责、执行人年度、第 481 章申请 — 社区法网(CLIC) · 页面现行版本
  8. 《受托人条例》(第 29 章)第 29 条(通知债权人) — 电子版香港法例(律政司) · 现行版本

引用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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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法传承编辑部(2026). 《香港遗产承办:遗嘱认证书与遗产管理书的区别、遗产承办处费用与时间、小额遗产简化程序、哪些资产不经承办》. legacyplanning.hk. https://legacyplanning.hk/probate/(访问日期:YYYY-MM-DD)